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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初始登记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-07-19

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,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、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。
(1)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,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;
(2)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地产和建筑物、附着物的,自取得建筑物、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。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,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。